最高法:浙江淳安探索“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新模式

人民法院报

近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除当庭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刑罚以及金钱赔偿义务外,还要求被告人进行巡湖、清理湖面垃圾等劳务工作,用“等值劳务”代偿一部分“生态欠账”。这是淳安法院探索生态环境修复“劳务代偿”机制的首次尝试。2024年4月,正值千岛湖流域“休渔期”,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余某携带自行组装的电鱼设备,在淳安县汾口镇武强溪水域采用高压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鳜鱼等水产品。

该种“绝户式”捕捞手段将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损害。经评估认定,郑某、余某的电捕鱼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损害价值不低于5万余元。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走访时发现,被告人无稳定收入来源,民事赔偿存在困难。考虑两人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且主动表示愿意以劳务方式对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法院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沟通,探索“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可行性、实效性,最终确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劳务代偿”实施主体,安排两被告人担任临时护渔员,以“劳务代偿”方式还清“生态欠账”。

“相较以往一罚了之的处理方式,‘劳务代偿’作为被告人用自身劳务代替金钱赔偿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又可达到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更能通过实际行动对被告人起到惩罚教育效果,促进实现司法惩戒、宣传教育和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淳安法院院长王莉介绍,该机制也是杭州市首个专门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劳务代偿”协作而会签的机制。最终,法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5万余元,在杭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除已赔偿部分外,剩余部分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替代性赔偿。

根据该机制,郑某、余某两人将在缓刑期内履行30余天的禁捕禁钓巡护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全面留痕。法院将持续跟进“劳务代偿”情况,并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劳务代偿”成果评定书,判断两被告人的“劳务代偿”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评价标准,否则将继续履行金钱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