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0246 》法律专业知识笔记四 · GATT与WTO

GATT原则:①最惠国待遇原则;②国民待遇原则; ③约束关税并分阶段削减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受惠国待遇原则,一国不应特殊优惠有些国家而歧视其他国家。即一成员对产自或运往他国或地区的产品给予的优惠,应当立即无条件给于产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多边贸易制度基石。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贸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吸收了该原则。

GATT最惠国待遇特点:①多边,即适用所有成员,相对于双边;②普遍,全体成员都有份;③无条件,不得以产地等要求限制

GATT最惠国适用对象:最惠国待遇适用于进口和出口。包括①进出口税费;②税费征收方法;③进出口手续;④国内税费及内销规章。

最惠国待遇例外:①一般例外,WTO建立多边非歧视贸易制度,但允许成员间协商提供更优惠待遇;②国家安全例外;③关税同盟和自贸区;④一次性豁免例外,即成员国加入时,通过“否定清单”来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

WTO国民待遇原则: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歧视。对于产品或服务,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国内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GATT国民待遇根本目的:确保国内措施不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方式适用锦葵科或国内产品,其实质要求WTO成员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平等竞争。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补贴。

关税同盟:同盟间组成共同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取代各自独立的关税领土),关税同盟领土内成员取消关税和贸易限制,对外实施同样关税制度。

自由贸易区:两个以上关税领土间(对内)减免关税和必要贸易限制,各个关税领土对外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税境,待遇由于最惠国待遇。

关税同盟自贸区区别:①关税同盟对内没有关税,而自贸区对内实行减免关税;②关税同盟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制度和税境,而自贸区对外保持成员国自己关税制度和税境。

特殊差别待遇:缔约方可以授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更优惠待遇,而不授予其他缔约方该待遇。

关税分:①从价税ad valorem,指按商品价值收税;②从量税specific duties,指按商品数量收税;③混合税

约束并进一步削减关税原则:关税是管理贸易,尤其是限制货物进口的措施。关税减让,指各成员在降低关税谈判中的减税承诺。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关税待遇,不得低于该成员在关税减让表中承诺的待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税减让不要求完全互惠,但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出口一致的义务。

约束关税义务例外:①对国内产品生产的投入物征税,即若进口产品含有本国投入物,则可对投入物价值征税;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③对国内提供服务收费,若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提供服务,则可对该服务收费。

海关估价方法:海关为征收从价关税所使用的货物价格,称为完税价格。完税价格的确定,称为海关估价。估价方法为①进口商品成交价;②相同货物成交价;③类似货物成交价;④倒扣价格,指以货物在进口国国内售价为依据得出的价格。若没有成交价,可以通过倒扣价估价;⑤估算价格,以生产国生产成本估算价格;⑥依据一般原则综合评估

《原产地规则协议》目标和原则:①原产地规章应平等适用非优惠原产地;②商品原产国,应是完整生产该商品的国家,或对商品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③规则应客观连贯;④不应扰乱国际贸易;⑤原产地规则应具有一致性,并合理管理;⑥原产地规则应依据肯定目标,否定目标用以澄清肯定目标。

非关税措施:①进出口数量限制;②进口许可;③技术性贸易壁垒

WTO数量限制规则:①原则上取消一切数量限制;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包括粮食或必需品短缺或过剩相关安全的出口限;③数量限制应遵守最惠国待遇的非歧视原则

WTO技术法规要求:①非歧视要求。给予任何成员进口的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或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②必要性要求。技术法规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③遵守国际标准。若国际标准存在或即将完成,各成员技术法规应以此为基础制定;④透明度。技术性法规制定后,应尽早公布,并给所有成员提供评议机会;⑤等效性。各成员应参考并接受其他成员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只要他国法规足以实现相同的目标;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或非政府机构行为的责任。各成员中央政府应确保地方政府或非政府机构遵守协议

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必须满足程序要求和实体要求。只有终裁认定国内产业因进口受损时,才可采取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①反倾销措施;②反补贴措施;③保障措施

倾销:商品出口价格低于其出口价值,进入另一国,即被视为倾销进口。

反倾销措施:通过消除倾销,实现消除损害后果。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措施、反倾销税。

GATT《反倾销协议》成员国不得征收反倾销税,除非①存在倾销进口;②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包含实质损害威胁);③倾销进口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产业实质损害审查:①倾销进口的产品数量;②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影响;③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生产商影响

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只能根据反倾销调查结果实施。调查机关发起反倾销调查2方式:①基于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发起;②调查机构自主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提供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间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还要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产量超过该品类总产量25%,并且超过支持或反对生产商产量的50%。

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终局裁定后,调查机关才可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确定税额。征税税额不应超过倾销幅度,对进口商征收。追溯征税遵循少退多不补原则,即实际税额高于已支付的临时税或保证金,不再征收。追溯征收可以研及临时措施适用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反倾销税不应超过5年期限(日落条款)

补贴:一国促进经济发展手段,对国内产品补贴。补贴2要素①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②该财政资助使接受者受益。

财政资助形式:①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让,如拨款、投资、贷款担保;②减免税收;③政府采购或提供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④政府通过筹资机构等实现以上功能。

《发补贴协议》3类补贴:①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即红色补贴,应被废止;②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即黄色补贴,只有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不利时,才被不允许;③不可诉补贴,即绿色补贴,已停止使用。

反补贴调查:只有确定存在补贴进口,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进口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调查机关发起发补贴调查2方式①基于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②自主发起调查。反补贴调查的申请要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产量超过该品类总产量25%,并且超过支持或反对生产商产量的50%。

反补贴措施:①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应采用反补贴税形式,以现金或保函担保;②承诺。反补贴调查中,出口成员可以承诺取消补贴,或出口商承诺提高出口价格;③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措施应在实施5年后终止。

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紧急补救措施。实施保障措施法律条件①进口产品绝对或相对增加;②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③进口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威胁有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4年。

承诺减让表内容:①市场准入关税化。市场准入承诺,指关税削减与约束以及减让表中列明其他市场准入承诺。统一适用关税来取代以前存在的各类非关税措施,包括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等;②国内支持量化或弱化。即对国内产业支持措施。国内支持通过综合支持量(AMS)来量化。

卫生措施要求:①不得超过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程度;②其卫生措施不得对情况相同或相似成员领土间,构成不合理歧视。

《政府采购协议》三原则:①非歧视性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即政府采购不得歧视国外产品或供应商;②公开性原则,政府采购应公开;③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政府采购不受GATT国民待遇义务约束。

服务贸易方式:①跨境提供,国内向国外提供服务;②境外消费;③商业存在,外国企业在国内建立公司或分支;④自然人存在,去国外提供服务,如出国讲学、出国维修等

GATS具体承诺:具体承诺如果约束性关税,对作出具体承诺的成员具有约束力,一般不能轻易修改或撤销。只有承诺生效3年后,经过谈判才可以修改或撤销具体承诺。WTO成员在承诺减让表列出具体承诺,具体承诺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市场准入:即开放服务贸易市场。GATS成员没有开放服贸市场的义务,成员自行决定是否对外开放服贸市场。市场准入不包括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