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0246 》法律专业知识笔记一 ·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总称。

国际经济法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法渊源,如我国《民法典》、《专利法》等

国际经济法国际惯例包括:①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②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

普遍性国际经济法公约:《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年 GATT)、《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年 IMF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4年 IBRD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4年 WTO协定)

工业产权国际法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等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及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表现为①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②国家有权对其境内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管;③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 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法律上一律平等,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与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强调要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推进互利共赢。

国际经济法主体: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包括国家、国家组织、法人和自然人

跨国公司特征:①跨国性,实体遍布全球,但受一国总部管控;②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③公司内部相互联系性

子公司:指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子公司依照东道国法律设立,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子公司对应母公司。

分公司:指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行为直接负责。分公司对应总公司。

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地位特殊性:国家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参与国际经贸,直接与他国自然人或法人缔结经济合同。其地位特殊性在①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一方,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②国家具有主权者身份,具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国家豁免: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地位平等,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其内容是①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②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国家豁免与国家行为原则联系: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构成国家主权尊严。国家豁免是一国是否服从外国司法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司法管辖问题上一种积极抗辩,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国内行为合法性审查权。

单独关税区:在对外贸易关系中,符合GATT(关贸总协定)及WTO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目前WTO存在4各单独关税区,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国际经济组织特征:国际经济组织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其特征为①主要参加者是国家;②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③以国家间正式协定为基础,即国家间多边条约。

国际经济组织法律人格:一个国际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取决于组织规定及国家授权。只有组织规定具有一定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才能作为国际法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其职权内开展活动。国际组织如果要在非成员国进行活动,其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必须得到非成员国承认。

国际经济组织分类:①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指成员资格对各国开放的,如IMF、WTO、IBRD;②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如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③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指初级产品出口国和国际商品组织,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香蕉输出国联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1945年成立,中国是创始成员国之一,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促进就业,促进收入和资源开发,稳定汇率,协助建成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外汇管制,贷款以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暂时失衡。IMF成员国投票权与其缴纳基金份额相关,即采用股票数为基础的加权投票制。每个成员国各有250个基本投票权,再按所占基金份额,每10万美元增加1票计算总票数。

IMF职能:①制定规章,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行为准则;②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IMF组织结构:①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②执行董事会,执行机构。

世界银行集团: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金融公司 IFC和国际开发协会 IDA共同组成。IBRD又称世界银行,中国是世界银行创始会员国之一。世界银行集体宗旨是,以提供贷款和投资方式,协助成员国解决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所需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世界银行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提供技术援助。

世界银行集体机构组成:①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②执行董事会,执行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 WTO:1994年在摩洛哥成立,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重大成果。WTO的职能是为WTO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是WTO纳入成员。

WTO组织结构:①部长会议,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②总理事会,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的常驻执行机关;③秘书处,由部长任命总干事为最高负责人的日常工作机关,总干事任期4年,为世贸组织行政首长。

WTO决策和表决制度:WTO沿用1947年关贸总协定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若未能协商一致,则采取投票方式。一成员一票,决议一般以多数票作出。纳入成员需经部长会议2/3以上多数票同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①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合同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②合同内容的复杂性,涉及国际运输、保险、支付等问题;③合同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动产;④合同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⑤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承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关实体法

  • 国际商事惯例: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 国际商事公约:指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法院有约束力。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主要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规则。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具有广泛代表性。
  • 国际商事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全面收集有关领域判例法,从中抽象出一般规则,并编纂成法律条文,就是法律重述。法律重述形式包括:①黑体条文(black-letter clause);②证时评论;③实例阐释;④报告员注释。除非被法域最高级别法院正式采纳为法律,重述中的条款对法院并无约束力。美国法学会的法律重述,对法官而言仅作参考,作用接近教科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法律重述,虽然对法院和仲裁机构也没有约束力,但是其可以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可以作为解释和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工具,可以作为国内合同法示范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法律优先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à 国内买卖法 à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公约适用主体范围:①货物买卖须具有国际性,以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唯一标准,不考虑当事人国籍、合同项下货物运输是否跨越国境等;②买卖合同与公约至少一个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国际商事公约客体范围:指“货物买卖”,指有形动产的买卖。不包括①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②拍卖;③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买卖;⑤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⑥电力买卖;⑦由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公约

国际商事公约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减损公约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装运港交货

  • FOB 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至此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风险。卖家须办理出口清关,承担装上船前一切关税、费用及风险。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承担装上船后一切关税、费用及风险。
  •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保费,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货物装上船后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
  •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卖家只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并及时通知买方发船通知,方便买方办理保险手续。

向承运人交货

  • FCA Free Carrier:货物承运人,适用海陆空及其联运。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承运人照管,履行交货义务。在卖方交货,卖方负责装货。在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 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适用海陆空及联运。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运费,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与CFR区别,仅是运输方式不同。
  •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运保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货物交至承运人后一切费风险由买方承担。

其他交货方式

  • EXW Ex Works:工厂交货。卖方在其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卖方不负责装货和办理出口清关。
  • 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内履行交货义务,卖方办理出口清关
  •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港或目的地集散站交货,指卖方在目的地指定港口或集散站卸下货物履行交货义务。
  • DAP 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履行交货义务。
  •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指定地点,履行交货义务,卖方须承担期间风险和费用,并办理进口结关。

FOB卖家义务:①提供货物和商业发票;②办理出口清关;③装船,并承担装船前一切费用和风险;④充分通知买家已装船;⑤提供过境运输或其他文件

FOB 买家义务:①支付价金以及装船前检验费用;②办理运输,无办理保险义务,但是须承担装船后货物风险;③接收货物并办理进口清关;④向卖方通知船舶名称、装货地点和交货时间;⑤支付卖方为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所需文件垫付的费用。

CIF 特点: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也称单据交易(document transaction)。指卖方向买方提供装运单据来履行交货义务,而不是交付实物。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发票。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日期就是交货日期。卖方可以凭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即使途中货物损毁,买方仍需付款并收取装运单据。根据货物损毁归责,买方可凭装运单据向保险公司或船方索赔。若卖方货物以次充好,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或要求卖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