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三阶层说在出罪方面的随意性,使得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理论完善、法官素质较高的国家,采用三阶层说确实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灵活的运用构成要件出罪,或许更有助于实现公正。然而以我国目前法官群体的素养还有待提高的现状,贸然地推广三阶层说,在某些有争议性的案件中可能会带来执法不公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支持四要件说的学者列举了贸然推行三阶层说所面临的现实困境。部分学者认为通说仍以四要件为主,教科书以及法律教材都以四要件为通用观点。建国以来,四要件说深入人心,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四要件说,成为约定俗成的规则,内地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理论研究人员,主要是依托国内教育,学习中国刑法学理论成长起来的,不具备学习、研究德日的三阶层说理论的语言基础、知识结构,甚至认为移植德日刑法学,可谓“一厢情愿”。贸然换用一种观点,会带来很多问题。
支持三阶层说的学者认为虽然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没有明显区别,但是旧理论对疑难案件往往束手无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认为,虽则四要件说在我国颇有基础,简洁明了,便于司法实务操作,但是由于其拼凑式的逻辑结构,使得其面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遭遇困境,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我国与刑法学界在共犯、紧急避险等问题上对话困难。此外,陈兴良教授就一直呼吁中国刑法学转换犯罪构成理论。
支持者认为三阶层理论有更严密、体系强的优势。正是这种优势,使得三阶层说在我国刑法学界的推广有切实意义。目前在刑法学界,要求将德日的三阶层说理论引入我国刑法理论的呼声很高,有些学者甚至开始采用这种理论来编排自己的教材。
首先,四要件说的支持者所列举的诸多理由里面过于限定在现有制度维持上了,担心新理论的入侵带来的变动,这种因循守旧不能成为维持原状的正当理由。我们判断一种制度是否应当被革新,不能仅仅考虑它存在的时间长短。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四要件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能克服的不足。正如支持四要件者所说,犯罪构成三阶层实际上涵括了四要件的全部构成要件,但是这种涵括并非是简单的重新排列,而是进行了归纳,并设置了递进式的结构。三阶层说将犯罪区分为违法性、有责性和该当性,这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罗列。
四要件说中,主观判断和客观评价同时地、一次性地完成。客观判断涉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及不作为)、危害社会的结果及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所使用的工具等附随情况。主观判断涉及罪过,即故意、过失。从这方面来看,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关系不清晰、犯罪主体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纠缠不清这些问题。缺乏评价的层次性,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同等重要,在平面式结构中看不出哪一个要件需要优先评价,也就无法防止人们先判断主观要件符合性是否存在。
这种理论构架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在考虑主观要件之后才考虑客观要件,容易将没有法益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性的身体动静(但不是实行行为)认定为犯罪,从而人为扩大未遂犯的成立范围,刑法就可能在某些问题上无可避免地陷入主观主义的陷阱之中。正是这种可能性,使得四要件的运用,可能带来在疑难案件判决上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有失公平。
而按照三阶层说,对行为的客观判断和主观判断是分层次进行的。客观判断分两个步骤进行,即行为的犯罪构成该当性和违法性。主观判断就是对个人责任的判断。在前一个要件未明确之前,不允许讨论后一个要件,因此它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只有完全走完这一个过程,某一行为才会被认为是犯罪,中间有任何断裂即不能得出有罪结论。正是这种递进式的阶层设计,确保了主观判断不能先行于客观判断,使得三阶层说有四要件说不可取代的地方。
综上所述,关于犯罪构成三阶层说能否更好指导我国的刑事审判,现在看来,或许还面临着重重阻力,但是认真体会不难发现,三阶层有其说服力。并且司法考试中方向的调整,也是一个助力,相信三阶层说能够在我国有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