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需网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显示,李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存在上班睡觉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不到2个月,李某主动提出离职。经协商一致,公司支付给李某工资及社保补贴等相关费用。随后,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法院查明,两年来,李某先后七次在不同法院起诉不同单位,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李某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短则数日,长则数月,且用人单位均抗辩李某在工作中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纠纷以获取不当利益,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示,本案中,李某专找用工不规范的单位“劳动碰瓷”,有心“找茬”,无心工作,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有违职业道德。本案裁判旨在遏制“碰瓷式”维权,同时也教育指引人们诚信为人、踏实工作。
同时律需网从湖北黄石法院公开判决获悉,该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仲裁案,对离职员工要求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2020年6月,唐某某应聘某某宝公司会计职务,并于2020年7月办理了入职手续,一年之后,唐某某以工作能力有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向某某宝公司提出离职。离职后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后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黄石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唐某某在应聘简历中存在隐瞒真实学历、技术职称等欺骗行为,致某某宝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将其招聘,某某宝公司知晓后并没有选择解聘唐某某,而是给了她继续工作的机会,但极力要求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唐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承办法官林介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从用工次月开始支付至用工满一年之时。如因劳动者的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并无过错,若要求用人单位为此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明显违反了有责必究和责任自负原则。
法院认为,唐某某故意拒绝与某某宝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刚满一年,即以自己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某宝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明显具有“劳动碰瓷”的主观恶意,属于“欺诈性”维权。故其主张双倍工资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了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全国各地都在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扶持、助力企业发展,让劳动者能安心工作、能劳有所得、能追求幸福稳定的生活。劳动者求职不易、获得劳动报酬不易;企业用人不易、发展不易,劳动关系双方更应该在工作中相互理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