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00167》法律专业知识笔记四

劳动报酬权内容

  • 报酬协商权,入职前,实现按劳分配的基础
  • 报酬请求权,入职后,要求按时、足量支付薪资。
  • 报酬支配权

最低工资标准权是劳动报酬权核心,是法律保障重点。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保障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欠薪支付保障制度是劳动报酬权重要组成部分。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范

  • 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 注册资本200万以上
  •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做出特别规定 -> 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支付工资
  • 规定用工单位义务 -> 提供劳动保护、培训、加班费等,不得将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 对劳动者特殊规定 -> 要求同工同酬权利;有权在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参加或组织工会
  • 限定劳务派遣岗位范围。
  • 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内容:必备条款(主客体信息、社保、劳动保护)、可备条款(试用期、培训、补充保险福利、保守商业秘密)

试用期规定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同一用人单位就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 试用期的法律意义。表现在合同的解除限定、最低工资的保护等。

《劳2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合19》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除劳动者在《劳合39、40》第1、2项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服务期条款: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限。

《劳合2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成立3条件:双方意思完整;订立合同为目的,并产生法律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基本要件)

劳动合同生效4条件:主体合法;内容和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意思真实

无效劳动合同:违法、违背意思真实(欺诈、胁迫)、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3表现:当事人双方需亲自全面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劳动争议依法处理

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机关: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

无效合同处理: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修改后条款追溯至生效日)、赔偿损失

《劳合2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合86》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取消、废止、撤销区别:撤销指当事人可以选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可撤销的劳动合同,只能取消。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用口头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履行2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法履行原则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原合同有效,由新单位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仅限于内容变化,主体不能变更。需满足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工会主席、副主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动。

劳动合同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双方解除)

协商解除经济补偿前提: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预告辞退的特殊形式)

即时辞退规定,《劳合39》(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时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预告辞退规定,《劳合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预告辞退(含经济性裁员)限制:①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即时辞职、预告辞职

即时辞职规定,(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前6项需要告知用人单位,最后1项不用)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出具离职证明等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义务:结束并移交工作事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劳合47》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赔偿上限为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合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合48》用人单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合87》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合8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会法52》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参加工会活动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为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反《工会法》第52条的不当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恢复被解雇劳动者的工作,补发因不当解除合同而损失的工资,或者责令用人单位按年收入的2倍给付赔偿。

《劳合90》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指因法律事实产生,而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包括:

  • 《劳》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包括:法定终止(仅合同期满)、约定终止(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 《劳合》取消了约定终止,只规定法定终止,并增加了: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消失、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