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劳动法调整对象:以劳动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
劳动:基于合同义务,劳动者在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中所从事的职业上的有偿劳动。
劳动特性:履行法律义务;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
劳动关系5特性: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适合劳动者与劳动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纵向(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确立后,就变为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基于平等协商、双向选择)相互交错;以劳动力给付为主要内容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特点: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队关系、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国际劳工组织“三方性原则”(劳动问题,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
我国劳动法三方性原则:政府、工会组织、用人组织三方在平等基础,协调劳动关系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秘书处)
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的来源。
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形式:组织章程、公约和建议书(劳动立法主要形式)、决议和会议结论、解释和判例法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和不可分割的附件《费城宣言》里,确认处理劳动问题的总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国家在劳动立法中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密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劳基原则内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兼顾公平救助原则);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劳基原则确认3依据:宪法;国情;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
劳基原则4条件: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核心;执法基准;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具有相对稳定性;指导意义,在没有具体法律依据时,根据原则处理劳动法律事务。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第1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为什么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表现:
劳动法维护用人单位利益2表现:
《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具体要求:
按劳分配需要注意: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公平分配;要提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
公平救助原则实现:通过社会保险,对老弱病残孕,及失业人群补偿。
公平保护原则:保护女职工、未成年人、残疾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及退役军人劳动者等特殊劳动对象。
劳动行为自主原则体现:建立劳动关系双向选择;用人单位享有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分配自主权及辞退权
劳动基准制约体现:最低工资制度、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保护制度等
我国劳动法三方性原则体现:1990年批准《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动标准公约》;2001年《工会法》;劳动基准制定,逐步实现三方合作原则;《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了三方原则
三方性原则在我国法治实践运用: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省级三方机制全部建立
我国三方性原则不足体现:三方机制法律不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代表性需增强;三方机制社会影响力不大;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